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項目 | 運作情形 |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差異情形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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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
(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 (一)本公司設有發言人,可與股東進行各種溝通,對參與本公司股東會之股東均有適當的時間討間股東會之議案,對於無爭議且可行之建議,公司均予採納與改善,但對具爭議之建議,則依議事規範採表決方式決議。 | (一)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3條無重大差異。 |
(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 | (二)本公司隨時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名單,並由股務代理機構-統一證券協助辦理。 | (二)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9條無重大差異。 |
(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 (三)本公司依證期會規定辦理,並訂有對子公司監理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辦法。 | (三)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4條無重大差異。 |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 ||
(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
(一)公司章程訂定於106年起設置獨立董事。 (二)已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三)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並參考以下二大面向為標準: 1.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2.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會計、產業、財務等)、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 |
(一)董事會審慎評估中。 (二)無差異。 |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 ||
公司對往來金融機構、債權人皆提供充足資訊,對於員工亦有順暢的溝通管道,並依規定於交易所網站揭露相關資產取得與處分、背書保證…等,讓利害關係人有足夠的資訊作判斷以維其權益。 | 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4條無重大差異。 | |
四、資訊公開 | ||
(一)公司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 | (一)網站上設置「股東服務」與「公司治理」專區,充份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 | (一)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8條無重大差異。 |
(二)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 | (二)公司有專人負責揭露資訊的蒐集,並落實發言人制度。 | (二)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6條無重大差異。 |
五、公司設置提名、薪酬或其他各類等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 ||
未設置相關功能性委員會。 | 審慎評估中。 | |
六、公司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 ||
本公司目前尚未訂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七、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供應商關 係、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 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 ||
(1) 員工權益本公司本著以人為本,視員工為公司之重要資產,對於員工工作環境、眷屬照顧、教育訓練等,訂立完整之管理制度,使員工能在安心、安身的先決條件下,讓員工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祈使員工全心為公司貢獻,創造利益。(2) 僱員關懷本公司重視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提供健康照顧及協助服務,員工享有年度健康檢查、成立各類有益身心之社團。此外,為抒解工作壓力,舉辦員工盃壘球賽、鐵馬旅遊及員工團體旅遊。(3) 投資者關係本公司秉持卓越、技術、誠信、品質之精神,正派經營,為投資大眾創造最大利益,提高股東權益報酬率,並充分提供資訊,供投資者參考。(4) 供應商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本公司對於供應商(承包商)之財務風險管理提供專業之顧問及協助,確保供應商得穩定履行合約,並保障其主次供應商(承包商)員工之福利。亦依據不同高風險作業,明確定義施工人員所需採取的安全防護及管制措施。定期對供應商(承包商)進行考核,績優者予以鼓勵。(5) 獲獎紀錄本公司努力推動環保、安全與衛生相關專案與活動,獲得顯著成果,受到各界肯定。獲得獎項如下:![]() ![]() ![]() ![]() ![]() ![]() ![]() ![]() ![]() ![]() ![]() ![]() ![]() (6)本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情形:請參見本公司年報1.各董事監察人出席率詳見本公司年報。2.已訂定董事、監察人道德行為準則、就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內涵作更具體之規範,其範圍包含與公司交易利用公司資產、資訊及機會與公司競爭。董事、監察人如欲豁免該義務之適用時,應向董事會充分揭露利害關係人或企業與各該法律行為之利害關係,及對公司並無不利益且符合營業常規之理由,並應經董事會決議許可。 3.本公司董事均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規定,當董事會所列議案,涉及某董事規範(則)中訂定董事自行迴避事項,並規定該等事項之自身利害關係可能損及公司利益時,該董事應當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7)公司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本公司已為董事及監察人向國內保險公司購買責任保險。(8)經理人參與公司治理有關之進修與訓練:請參見本公司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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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述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 )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善情形: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