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公司與企業工會自2017年11月03日起召開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歷經將近3年共31次協商會議,雙方最終在2020年09月22日召開的第31次會議,全文75條條文獲得雙方共識並定稿。
此團體協約的架構,雖以母公司中鋼的團體協約為參考範本,然中宇公司與中鋼產業性質不盡相同,中鋼團體協約部分內容並無法符合中宇公司勞動條件的需求,因此中宇公司及企業工會團協代表依據公司本身特性「量身打造」適合中宇公司的勞動關係及勞動條件。協商期間適逢勞基法多次修法,勞資雙方均能配合法令即時修正團體協約內容,充分展現中宇公司的踏實精神。 協商期間企業工會本於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提出的問題及意見,中宇公司協商代表於會議上皆耐心詳細回覆說明外,對於企業工會所提出的問題也積極協調解決,不以拖延的態度來敷衍企業工會。企業工會對於涉及經營權及管理層面的問題也願意給與資方空間,可見勞資雙方對於彼此的尊重。透過團體協約的協商更加促進勞資關係,讓雙方往來更加密切,並使勞動條件更明確。 2020年9月29日提報第10屆第3次董事會議獲得同意,企業工會即依團體協約法第9條規定於2020年10月7日召開第二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適用於企業工會全體會員及贊助會員。於2020年10月21日,中宇公司與企業工會假中鋼公司總部辦公室會議室舉辦第一屆團體協約簽約典禮,並獲勞動部頒發獎助金二十萬元。第一次團協內容略以: |
一、 工會的保護:優於工會法第35、36條規定,對於工會活動承認為工會會員外,對於時數也無特別上限約定、給予活動所需之設施器具、協助工會代扣會費。(資方鼓勵勞方實行團結權) |
二、 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部分:針對輪班人員不足工時之處理,約定由甲乙雙方進行協商(勞方協商權之展現)。特別休假可按「1小時」為計算單位,優於勞基法第38條的以「日」為計算單位。請假規定應由雙方進行協商。另外,中宇公司從業人員優於勞基法訂有「主婚假1日」,喪假部分也優於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此為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 |
三、 工作報酬與獎金:明訂公司如有獲利,應發放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及員工酬勞。中宇公司訂有員工酬勞發放辦法、盈餘績效獎金辦法及團體獎金作業要點,且訂有計算方式與發放條件,此為優於勞基法第29條有關發放無過失員工紅利或獎金之規定。 |
四、 當年度保留之不休假薪給有計入當年度平均工資,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但勞動部解釋函"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此條項是優於解釋函。 |
五、 安全衛生:中宇公司提供之檢查項目優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且增減檢查項目,應由甲乙雙方進行協商(勞方協商權之展延)。 |
六、 員工健康檢查:頻率為每年一次,優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之規定。 |
中宇公司企業工會於2023年7月25日向中宇公司提出第二次團體協約協商,中宇公司也立即回應企業工會之請求,自2023年9月25日起正式召開第二次團體協商會議,截至2023年底已召開3次協商會議,雙方以誠信的態度務實的討論各項條文進展順利。
目前施行之團體協約,企業工會尚未提出「排除適用」之要求,故同時適用工會和非工會成員,2023年團體協約所涵蓋的總員工數百分比為100%。 |